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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崇明是中国第三大岛,位于万里长江之口,东临浩瀚东海,西接滚滚长江,北与启东、海门一衣带水,南和上海市区、江苏太仓隔江相望。崇明岛由长江泥沙冲积而成,为世界著名的河口冲积岛。崇明县是全国综合经济实力百强县之一。
   崇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县城的西北部,南起人民路,北靠陈海公路,西至三沙洪,东以陈海公路、育麟桥路、中津桥路为界,总面积为1000多公顷。
   开发区将规划为生产、工作、居住配套合理、环境优越的工业城区。
   1.工业区:规划面积为370公顷。三沙洪以东,南横引河以南为一类工业区; 三沙洪以东,南横引河以北为二类工业区。
   2.仓储区:三沙洪两侧,面积为59公顷。
   3.公共建筑区:面积为36.7公顷。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为开发区服务;并可发展大型的公建,服务能力向崇明中心城区辐射。
   4.住宅区:规划面积226.6公顷,作为开发区前期配套的房地产建设。
   5.绿化系统:面积为139.6公顷,建设防护林带、集中绿地、厂内绿地,做到点、线、面相结合,使开发区内绿化覆盖率达到30%。
   6.道路网络:面积为144.5公顷,修建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 形成布局合理的道路网。
   崇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有利条件和优势:
   1.基础设施:水陆交通便利。水运以开发区内的贯通全县南北和东西的三沙洪、南横引河为主,并与长江航道连接。    崇明对外的主要口岸南门港,离开发区不到一公里,通往上海、江苏等地。陆路交通,北部和东部紧靠崇明东西主脉陈海公路,崇明总体规划中的环岛公路、铁路、火车轮渡码头都靠近开发区。在建的飞机场离开发区仅13公里。
   崇明水电供应充足,设施已具规模。全岛已实现电话自动化,开通了国内、国际程控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电话,邮电通讯极为方便。
   2.管理服务:崇明县委、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开发区事务,行使综合审批权。其中包括,制定开发区内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投资项目有直接审批权;全权负责区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自行决定区内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自行制订对到开发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为开发区引进资金、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开发区成立服务中心,综合有关部门的职能,为前来投资的中外客商提供“一条龙”服务。
   3. 优惠政策:开发区实行的税收政策,享受崇明县委、县政府制订的优惠政策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开发区奖励办法》。
   开发崇明岛,是上海经济发展战略三步走的第三步,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将把崇明建设成为上海对外开放的主要门户,跨入世界先进岛屿行列。国务院已确定在上海与崇明之间,在崇明与南通之间建造越江通道,推进崇明岛的开发进程。崇明外商投资开发区正以全新的姿态,热诚欢迎海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开发,友好合作,共同建设欣欣向荣的工业新城。
   一、税收待遇
   (一)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县政府给予实收所得税额37.5%的奖励。
   (二)开发区内新办的企业,也适用县政府崇府发(1994)47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所属的企业(不包括从本岛其他主管部门移转的企业)及在开发区内新办的企业(不包括从岛内其他地区迁入的企业,下同)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财政年度起至1998年财政年度止,在确保1993财政年度收入基数76万元的基础上,超基数部分按分税制规定划转中央和市后,由县财政按季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部分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市政建设。
   二、土地使用
   (一)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应结合崇明建成两级市的规划需要,进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要明确各区位的使用功能,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向明确,便于招商和项目的落实到位。
   (二)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控制,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三)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征用、批租和协议出让等形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到企业,然后按土地入股金额,在企业中分享利益。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五)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可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三、劳动力安置(略)
   四、管委会综合审批权限
   (一)项目审批权。凡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不管其投资性质如何,一律由县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并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规划管理权。在县的总体规划制订出来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总体规划制订出开发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土地开发权。开发区管委会受县政府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开发区规划,全权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
   (四)劳动人事管理权。开发区内部机构的设置、干部的任免以及所需人才的引进和招聘,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决定。
   (五)奖励权。对到开发区进行投资的企业,或为开发区引进资金、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自行制订奖励办法。
   在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上述职权的过程中,县各职能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
   五、其他
   (一)县内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所有权长期不变,其产值、利税、外贸指标统计渠道不变,均列入所属单位及乡镇统计考核。
   (二)对县外到开发区领办高新技术项目或在开发区兴办投资额超过20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可将其本人或其在外地的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办理一个蓝印户口,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再申请一个蓝印户口。
   (三)开发区内的出口创汇企业,以及为“三资企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在物资、资金、能源、交通、邮电通信、科技、引进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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