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上海安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400-720-8123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上海注册公司 > 常见问题 >

劳动法∶劳动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 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 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 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 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 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 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 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 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 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 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 

 

CHARACTERISTIC SERVICE

自贸区注册、注册旅游社、注册进出口公司、生产型公司注册...

 

地址:上海普陀区胶州路941号长久商务中心7楼

咨询热线:400-720-8123 021-51087380

手机:13918133786 15821396676

邮箱:dailidengji@163.com

QQ:2880867288 2880867299

交通路线:轻轨7号线,13号线长寿路下即到

公交:62、44、136、129、562、708等

 

Copyright © 2016-2018上海安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沪ICP备09025591号-3 技术支持:银象网络

注册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 • 注册商标 • 代理记账

扫一扫关注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