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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谁来管?

劳务派遣用工实现了“用人”和“用工”的分离,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那么应该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

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

根据第10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综上:

在办理工伤认定方面:劳务派遣单位是责任主体,用工单位辅助。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是责任主体,派遣单位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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