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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劳务派遣:在“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工比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要不利的多。但是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标准工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所有用工方式中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恰恰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成本。而且《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务派遣属于合法的用工方式。

 

这次我针对在“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现象,结合案例谈一谈是否可以视为直接用工?

A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A至某银行支行工作。A先后从事柜台营业员及大堂经理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公司通知A劳动关系终止。A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与某银行支行存在劳动关系。A认为其在某银行支行从事的并非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不应实行劳务派遣。支行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A的请求。

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意义,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以前,那么极有可能被劳动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以后,则极有可能被支持。

为什么说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个法律后果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偏偏漏掉了是否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在部分地区有直接规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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